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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擔得起春風化雨,走出教改路 / 博益編輯委員會 編
其他書名
校長擔得起春風化雨,走出教改路
文獻類型BOOK
語言Chinese
分類號524.61 4304
出版博益出版集團有限公司, 2006
主題中等教育 -- 香港 -- 校長.
ISBN978-962-17-9213-6

註釋

校長是小學、初中、高中及大學等各類學校內行政、業務等各方面的最高負責人。
美國
在美國,大學校長稱為「President」,為學校最高行政首長與代表人。而有多個校園的大學校長則稱為「Chancellor」,如伊利諾大學。
大多數的(單一主校區)美國大學,並無校長與校監職權分立之設計,因此校長便相當於校監,既是學校的對外代表人,亦是最高行政首長。另設置副校長(Provost)協助校務。
但少數擁有多個校區的美國大學,則會增設校監一職,位階高於個別校區的校長,以方便校務整合與推動。
然而,亦有些州立大學系統反其道而行,例如:伊利諾大學、麻薩諸塞大學和加利福尼亞大學,改以校長擔任大學系統之最高行政首長,各州立大學系統分校另設置分校校監進行管理。
歐洲
在英國,有些校長仍然教書,稱為「教師長」。在 書本或文件可見到此職位。
澳洲、紐西蘭
在澳洲,大學校長稱為「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負責行政團隊的管裡與日常行政事務,相當於企業的執行長(CEO)角色。但許多中文翻譯會誤將「Chancellor」翻譯為校長,或將「Vice-Chancellor」錯誤翻譯為副校長。正確翻譯如下:
" 校監(Chancellor)
o 副校監(Pro-Chancellor)
" 校長(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o 首席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
" 副校長(Pro Vice-Chancellor)
在很多紐西蘭的學校中,校長是學校的最高管理人,但也由校董會等組織監督。校長可以招聘或解僱教師。校長通常是學生的最佳榜樣。
中國大陸
中國高校目前實行中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一般代表政府執行國家教育政策,接受校黨委書記的領導。 該體系下的主管人員多具有博士及以上學歷或教授級別,個別分管行政工作的人員可能為碩士學歷。
校長與副校長均屬於校黨委常務委員會。
黨委書記 (Chancellor):由於中國特殊國情,高校黨委書記的行政地位高於校長,但一般不參與主持校務,不以「校長」稱。
" 行政職責:全面主持學校黨委工作,領導校黨委辦公室。
" 主管領域:一般主管組織、統戰、宣傳以及思政工作。
校長( President & Vice-Chancellor):校長全面主持主持校務,領導校辦公室。
" 地位與主要職責:對內為最高行政及學術主管(President),對外代表學校,主要職責一般為學科建設及對外交流。校長在黨內組織地位相當於校黨委副書記(Vice-Chancellor)。
" 校務職責:一般包括教務、科研、行政等,具體職責由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協助。
" 校務權力:一般包括對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有決策權;對學校各項對內、對外工作有指揮權;對學校幹部、教師的任免、使用及考核獎懲有人事權;對學校經費及其他收支的安排有財經權。
" 任命與任職條件:由有關部門任命或由學校教職工選舉產生;具有相應的學歷,並有一定的教學經歷,熟悉教育理論和學校管理學,有組織管理才能和健康的身體。
副校長(Vice-Chancellor / Deputy Vice-Chancellor
" 校長以外的其他校黨委副書記(Vice-Chancellor),如紀委、監察處、審計室等部門主管,在行政等級上相當於副校長,但由於不分管具體校務一般不以「副校長」稱。有的高校也有黨委副書記參與分管具體校務的情況。
" 協助校長分管具體校務的行政主管被稱為「副校長」(Deputy Vice-Chancellor,或Pro-Vice-Chancellor),主要職責領域包括教學與教務、科研、學生工作、財務、人事、後勤安保等。
香港
在香港,所有公立的法定大專院校均需根據規管該院校的法例規定,設有校監(Chancellor)和校長(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法例同時訂明法定院校的校監,由香港行政長官兼任(香港回歸前為香港總督),而校長則由校董會任命。
香港的學校如要獲得政府資助,都需要按規定設立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因此香港大部分學校都設有校董會,而校長是由校董會遴選和聘用,其職責是管理學校的日常行政運作,並須向所屬學校的校董會負責。
校長主要負責學校日常營運和行政的決策,確保學校有秩序運作。其工作包括制訂學校內部的規則、決定上課日和假期、主持校內工作會議、制訂收生準則和決定一般教師的任免等,而全校適用的規則、公告和重要文書,也需要校長簽署才能正式生效。雖然校長是校內日常行政的決策人,但在重大政策的決定和涉及大筆款項的財務調動,仍需獲得校董會批准或交由校董會決定。由於校長需要集中處理學校的日常行政決策工作,所以一般較少直接參與日常課堂的授課,而中學、小學的副校長則仍會參與日常課堂的教學工作。
香港大部分學校的校長人選,都要經校董會批准和任命。較常見的產生辦法是校內晉升。因此,香港很多中學、小學和幼稚園的校長,在獲得晉升?校長前,都曾經在所工作學校的任職教師。另外,有部分學校的校長是公開招聘的,並在應徵者獲聘用為校長後由校董會任命。此外,也有學校的校長是由校董會直接委任。
中華民國(台灣)
在中華民國(台灣),大學的校長有些仍會授課、做研究及指導研究生。部份學校由於校園民主抬頭,會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並由教職員及學生代表投票選舉出校長。
專指蔣介石:常用於指代中華民國前總統蔣介石,因為他曾擔任黃埔軍校校長,以此為根基建立了中央系勢力,早期於黃埔畢業的國、共軍官以學生自居,稱其為校長。在1949年國共戰爭勝出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成立,由於大陸不承認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部分人在特定場合用此詞來指代前總統蔣介石,以避免觸犯當局的禁忌。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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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書號
狀態
到期日
1
C010213
Library
Library
524.61 4304
可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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