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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研究I / 孫哲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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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研究I
文獻類型BOOK
語言Chinese
分類號574.52 1249
出版復旦大學, 2002
主題美國國會.
ISBN7-309-03228-4

註釋

美國國會(英文:United States Congress)是《美國憲法》規定的立法機構,位於國會大廈。根據《美國憲法》,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其中立法權力歸國會;行政權力歸美國總統;司法權力歸美國聯邦法院。國會由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參議院議員與眾議院議員組成,每個議員代表其選區內的選民,但是作為一個整體,國會議員代表整個國家的選民,通過立法來規範政府與人民的行為。
美國憲法第一條指明了國會的結構、權力和運作方式。國會的兩院制是康涅狄格妥協的結果,試圖在人口較多的州擁護的弗吉尼亞方案和人口較少的州擁護的新澤西方案之間達到一個平衡。兩院制也代表美國制憲會議代表對全民民主的不信任。在憲法第一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們指定眾議院的眾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但是參議院的參議員則由各州立法機構選舉(後一條款在1913年通過了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之後改為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
憲法還規定眾議員的任期為兩年,每兩年全部改選一次,而參議員任期是六年(比美國總統的任期還長兩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的議員。在總統選舉年的兩年之後進行的國會選舉稱為中期選舉。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具有立法、代表選民發言、監督、公眾教育、調解衝突等任務,其中立法和代表權是最重要的兩個任務。
立法任務
國會的主要和最明顯的任務是立法。在美國國內,國會是最高級的立法機構,制定影響每一個美國人的法律。立法經常需要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作出決定,例如聯邦預算、醫療保險改革、槍支控制,以及戰爭和和平。但是,國會並不發起它最終考慮的大部分提案。大部分提案來自於執行機構,而很多其它的來自政黨和利益集團。通過一系列妥協和利益交換,以及大量的辯論和討論,提案的擁護者嘗試建立一個佔據多數的聯盟來制定國家政策。
代表任務
代表任務包含表達議員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的意願和需求,也包含並代表了更廣範圍內的國家利益,例如環境保護。因為選民意志經常和國家政策發生衝突,代表人物經常和影響國家的立法任務發生衝突。例如,雖然實行反傾銷稅可能對保護某些州內的產業有利,但是國家的出口可能會因為面臨報復性反傾銷稅而受到損失。
考慮到對於國家利益的代表,以及黨派和團體之間的政治交易,議員有時也會做出與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意志相背的行為。例如,儘管聯邦黨在紐約州佔據多數,但是馬丁·范布倫在任職紐約州參議員期間,經常投票擁護民主共和黨對英國的軍事行動。但是,為了成功選舉連任起見,議員也經常傾聽選民的心聲來決定自己的立場,以及在投票時反對其所在的政黨和團體。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議員既不完全代表國家,也不完全代表所在選區或者州的選民,而是代表兩者之間的混合體。
服務選民
議員及其僱員在面向選民的個案服務中花費大量時間。通過個案服務,議員幫助選民處理一些事務,例如和政府部門之間的糾紛、推廣本地商業、解釋特定提案的含義和對本地選民的影響等等。
監督任務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為了監視執行機構的施行,國會採取一系列行動來確保通過的法律得到執行。這是通過舉行聽證會和執行調查、改變某個機關的預算,以及對總統提名的執行機構和執法機構候選人進行審查來進行的。
公眾教育任務
公眾教育任務是國會舉行公開聽證會、執行監督政府的權力,或者在舉行針對重要問題的公開辯論時執行的任務。通過執行這個任務,國會在影響到全國的問題上給公眾提供各方不同的意見。國會也決定是否以及何時舉行聽證會和辯論。這種日程控制也是公眾教育任務的多面性之一。
調解任務
國會被認為是解決國內衝突的主要機構。代表各種種族、理念、性別、經濟團體的利益集團向議員遊說來表達不滿和尋求幫助。這使得國會在通過法律的時候儘可能滿足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解決各方的衝突。在獲得多數利益集團的支持的過程中,國會建立了民眾對於國家的支持。
國會權力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到第一條結束的條文賦予了國會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權力包括徵稅、貸款、規範州際和對外貿易、創建移民程序、立法規範破產、發行貨幣、規範度量衡、懲罰偽幣製造者、設立郵局和驛路、保護版權、建立法院系統、懲罰海盜、宣戰、募集、維持和規範陸軍、海軍和民兵、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等等。其中比較重要的包括徵稅、規範州際和對外貿易和宣戰。其它的憲法條款賦予國會規範其自身、規範選舉人團、推翻總統的否決的權力。國會也可以規範州際關係、最高法院複審案件的範圍,以及提出憲法修正案。
後續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國會的權力,例如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第十二條)、徵收所得稅(第十六條)、在總統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時決定代總統(第二十和第二十五條)和統治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十三條)。
一些權利被指定給國會的一個部分,例如
" 參議院:批准條約、批准或者拒絕批准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
" 眾議院:提出和財政有關的動議、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及下屬官員。
必要且適當條款
除了這些憲法規定的權利之外,憲法還授權國會通過必要而適當的立法來確保實施這些明示的權力。在很多憲法修正案中,也加入了這樣的條款。
權力限制
美國憲法也規定了國會受到的憲法約束。國會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指導思想);不得區別對待各種理論與言論,限制宗教與言論自由;(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不得通過任何允許缺席審判的議案;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民權利、沒收財產、具有追溯效力的議案;不得通過任何徵收出境稅的議案等。最高法院負責判斷國會的行為和法律是否合乎憲法。
參眾兩院
美國國會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又稱為上院;眾議院又稱為下院,兩院之間並無從屬關係。雖然參議院和眾議院是同一個立法機構的兩個部分,但是它們之間的區別也不少。
參議院和眾議院最明顯的差別是它們的大小。眾議院中有各州眾議院議員435名,以及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波多黎各及北馬里亞納群島的無投票權代表,而參議員來自50個州,為數100名。這也使得眾議院需要更多的法案來規範議院的辯論行為。
參議院通常允許針對所有問題進行無限制的演講,但是也允許參議員通過投票來終止冗長的辯論。眾議院有專門的法案委員會,對幾乎每個提案的討論都加以時間限制。這使得眾議院在機構比參議院更加龐大的情況下仍舊可以以比參議院更快的速度通過議案。
因為數目原因,參議員通常比眾議員具有更多的媒體曝光度,以及在政黨內具有更高的地位,而眾議員則可能逐漸成為制定某個方面的政策的專家,例如財務、稅務、環境或者教育政策等。
國會選舉
參議院由各州自行選舉,每州不論大小各選出兩名任期六年的參議員,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院改選,但是選舉過程受到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約束(憲法第一條第四款)。1913年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通過之後,各州的兩個參議員不再是由各州議會選出,而是由各州普選選出。
憲法規定每兩年各州需要舉行一次眾議員選舉,而每州的眾議員數目和每個眾議員的選區由每十年經過人口普查得到的數據決定(對於不足一個選區人口的小州,則規定由一位眾議員代表)。
除了各州之外,其他美國地區,例如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也選舉它們的國會代表。這些代表不參與投票,但是可以參與其他活動,例如調查和辯論。
選舉候選人
參議員的資格是在就職時必須年滿30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9年,選舉時必須是選舉州的居民。眾議員在就職時必須年滿25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7年,而選舉時必須是選區的居民。
有黨派的國會候選人通常需要通過一次黨內初選,決定該政黨在普選中提名的候選人。由於黨派在美國選舉中的統治地位,大部分候選人都需要經過這一程序。在初選中,候選人可能在某些問題上採取激進態度以吸引當地的黨內選票,但是在普選中,候選人可能採取中間派的態度以吸引中間派的選票。
燕尾效應
大部分國會議員都在重新選舉中取得勝利。這歸因與他們作為議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調查選民和媒體報道等等。作為黨派的一員,他們也會在競選中幫助同一黨派的候選人,使其所在黨保持或者增強對選區的控制,這被稱為燕尾效應。但是,選民也會根據總統的政績來在中期選舉中改變自己的投票目標。
由於每個眾議員的選區是由根據人口密度劃分的,所以在議會中佔據多數地位的政黨會在每十年進行的基於人口普查數據重新劃分選區的過程中加強自身的地位。在一些時候,重新劃分選區的結果使得各區選民人口差別很大,或者種族差異很大。在1962年,最高法院引用了平等保護條款,開始禁止了這類行為。
儘管最高法院保護每人一票的權利,但是政黨仍舊在重新劃分選區上嘗試加強政黨的優勢,例如在計算機的幫助下,將反對黨的支持者划到儘可能少的選區,或者划到儘可能多的控制穩固的選區。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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