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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制與基本法
文獻類型BOOK
語言Chinese
分類號582.5 7529
出版廣角鏡, 1986
主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題目通識教育.

註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及其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英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根據《聲明》第三段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證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的權力來源備受爭議。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是中國憲法的一部分;而部分香港法律學者則認為權力源自兩國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這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基本法》的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的權能和範圍。
起草過程
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委員包括了香港和中國大陸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全為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詢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佈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則在10月結束。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簽署主席令,正式頒佈《香港基本法》。
一般奉行原則
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第2條: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第3條:香港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 第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 第5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 第6條:香港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 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 第45條:香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 第97條:香港可成立用以處理市政服務、教育、運輸、文康或其他範疇的一層議會。
基本法的解釋[編輯]
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清楚指出,在解釋基本法時,法院應該採取目的原則,在考慮條文的真是意思時,必須考慮其目的,以及條文所用文字的背景。法院應該避免字面、技術性、狹窄和一成不變的方式解釋基本法。此外,在解釋第三章跟權利有關的條款時,法院應該採取寬鬆的原則。
主條目: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中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解釋《基本法》。香港法院對非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款亦可解釋,但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對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終審法院應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在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將上述必須提請釋法的條件歸納為「分類條件」(即牽涉的條款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和「必要條件」(即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有關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法院只會在兩個條件都被滿足的情況下才會提請釋法。不過,自從1999年居港權事件起,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了報告,請求人大釋法。此舉因為繞過了法院,而引起了香港社會的爭議;而且因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中,解釋法律是法院獨有的權力,此舉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此外,終審法院於劉港榕案指出,由於《基本法》同時也是中國全國性法律(此說法獲上訴法庭馬維騉案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利是全面而無限制的,因此也有權在香港方面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自行解釋。
至今,香港政府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兩次,終審法院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一次:
" 1999年: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香港政府請求)
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問題
" 2004年:2007/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
" 2005年:行政長官呈辭後繼任人任期問題(香港政府請求)
" 2011年:香港絕對外交豁免權問題(終審法院請求)
爭議
以下簡述自《香港基本法》生效以來,引起大規模社會討論的爭議性問題:
" 居港權問題:1999年,香港特區政府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第22及第24條。政府聲稱這用來避免超過150萬名中國大陸居民湧入香港。這是香港首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人大釋法,事件引來關於香港司法獨立的關注。
2010年底,法律援助處委託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協助3個菲律賓家庭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香港《入境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4條,引起外傭居港權爭議。
" 基本法第23條:《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2002年至2003年間,香港政府嘗試通過相關法律。根據當時提出的法案,警方將被賦予權力,包括無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即可強行進入「懷疑恐怖份子」住宅搜查。此舉引來香港社會極大反響,導致了2003年七一遊行。其後由於自由黨和部分工商界議員轉?,政府宣布擱置草案,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以個人理由辭職。
" 普選問題:經過23條事件之後,以香港民主派為首的各界社會人士開始爭取普選2007年度行政長官和2008年度立法會所有議席。《基本法》第45及第68條字面上雖然並沒有禁止這種可能,但親建制、親北京政黨及人士則認為這不符合條文中「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兩項原則。最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進行了釋法,正式排除了2007/08進行普選的可能性。
" 削減公務員工資:根據《基本法》第100條,香港公務員「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同時,第107條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面對1997年以後的經濟衰退,加上財政陷入赤字,香港政府削減了公務員的薪金,引來公務員團體抗議。
" 特首任期:董建華於2005年3月10日宣布辭職後,下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成為了問題。法律界及泛民主派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6條,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應該是5年。不過,香港政府及建制派則認為,繼任人應該是完成前任行政長官的餘下任期。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釋法。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如果於2007年前辭職,繼任人應當完成前任行政長官的任期,之後再次進行選舉。反對釋法的人認為人大常委會違反《基本法》、侵犯香港司法獨立、破壞「一國兩制」精神。
" 移交罪犯:《基本法》第95條賦予香港與中國大陸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不過在兩地司法制度差異之下,兩地未有正式的移交犯人的辦法。香港法院是否對跨境刑事罪行有審判權,香港居民在香港犯罪後逃往中國大陸、香港法院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以上問題均引來陸港兩地法律界以及律政司的討論。根據現時慣例,香港居民在香港犯罪後,如果在中國大陸被截獲,香港會尋求移交疑犯回港審訊。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犯罪後逃返中國大陸的話,則會在中國大陸進行審訊。
" 土地契約:雖然《基本法》第120條及121條承認1985年6月30日前殖民地政府所批出的土地契約,即使超越2047年6月30日仍可行使至契約期滿及只訂明1985年6月30日後至1997年6月30日前批出的土地契約不得超越2047年6月30日。但《基本法》並沒有交待1997年7月1日起由特區政府批出的土地契約,能否超越2047年6月30日的權力。2006年特區政府就郵輪碼頭擬批50年專營權,隨即被親北京政黨提出有違《基本法》之嫌。另見官地。
" 香港政制:雖然《基本法》第97條已公開表明香港可成立用以處理市政服務、文娛、房屋、運輸、教育及其他範疇的一層議會,但由於市民對兩市局及總署解散後區議會權責嚴重糢糊,隨即被泛民主派評為違反《基本法》之嫌。另見香港市政局、香港區域市政局及香港區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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