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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以後--少女墮胎實錄 / 伍婉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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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以後 : 少女墮胎實錄
文獻類型BOOK
語言Chinese
分類號544.67 2121
出版明窗出版社, 香港, 2011
版本初版
主題青少年問題.
描述190p. : ;;21 cm.
ISBN9789888082872

註釋

墮胎又稱中斷懷孕或人工流產,簡稱「人流」,是故意結束妊娠,取出胚胎或者導致胎兒死亡的行為。墮胎是流產的一種,但和非刻意結束妊娠的自然流產不同。
在良好的醫療條件和適當的操作情況下,墮胎是最安全的手術之一。不過每年全球會進行約4千4百萬例流產手術,約有一半是不安全墮胎(英語:Unsafe abortion)。這導致每年全球有7萬例女性因墮胎死亡的事故和五百萬墮胎失敗引起的送醫事故。
流產在人類歷史上出現很早,包括藥物流產、用尖銳的器具刺傷胎兒、擊打孕婦腹部等手段。現代流產技術也包括藥物流產和手術。
不同國家、地區、文化或宗教對流產有不同的規定,而且往往根據情況而定,如亂倫、強姦、胎兒先天殘疾、高危孕婦等。墮胎在一些是頗受爭議的手術。在中國,人們對墮胎的反對較歐美國家低,在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很多人採取自願墮胎,也有人被計生部門實行強制墮胎。
原因
婦女選擇墮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為了控制生育,或婦女因為身體狀況而無法承受懷孕,還或因胎兒被診斷為畸形或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導致雙親不想生下有缺憾的胎兒等,也存在因與胎兒生父的感情有變,因而希望中止懷孕的例子。根據美國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於2000年所作的統計,美國在2000年總共進行過131萬次墮胎手術,當中有1%與因姦成孕或亂倫有關。而以下另有一個從27個不同國家作出的墮胎報告,按原因的高低作排列如下:
" 27.6% -希望延遲撫養孩子的時間
" 21.3% -不能負擔撫養孩子的金錢
" 14.1% -與胎兒生父的感情有變,因而希望中止懷孕
" 12.2% -孕婦年紀太輕,在家長或其他人的意願下中止懷孕
" 10.8% -懷孕會令婦女的工作或學業被強制中止
" 7.9% -不想再懷孕
" 3.3% -胎兒身體殘缺或健康有損
" 2.8% -繼續懷孕有損孕婦健康
方法

" 月經規則術:將消毒過的管子置於女性的子宮頸,利用真空的原理,將子宮內的經血或早期胚胎(約二週-七週內)吸除,過程約三十分鐘。
" 真空吸引術
" 子宮擴刮術
" 子宮藥物灌入法
" 子宮內裝置放置法
" 子宮刮除術
" 子宮切開法
" 陰道塞劑放置法
" RU-486投藥:此法必須要在醫生的指導下才能保證安全,萬不可自行投藥流產。
社會觀念與法律規定
墮胎是在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備受爭議的一種行為,正反兩方面的意見爭論非常激烈,主要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體權問題。道德方面,反對者認為胎兒的生命屬於胎兒,所以其他人不能隨意剝奪胎兒的生存權利;宗教方面,以基督宗教、伊斯蘭教及猶太教主導的國家(中東、歐洲及北非)認為,生命是神所賜於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權取回生命,而非人類。這個觀念在大多數天主教國家尤為強烈。在愛爾蘭,除了墮胎以外,避孕也是違法的。至於女性身體權,則認為胎兒是女性身體的延續,而當胎兒的存在對母親構成影響,母親有權中止胎兒的生長。
雖然在不少國家墮胎都是違法,它通常被取締或者限制,但是合法的墮胎也總是找的到。現在大約世界上2/3的婦女可以合法墮胎。各國墮胎法律差別很大,有些國家隨便什麼時候什麼情況都可以,而有的國家無論如何也不准墮胎。墮胎法律依然在經常改變。
古代法
古代的法典中無明確對墮胎設立的條文。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Hammurabi)中規定「毆打婦女,以致使其喪失胎兒者,根據她的地位課取罰款」,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有「以劍擊人而殺害胎兒者處......」,皆屬於傷害罪的型式。
宗教
基督宗教在西元629年的君士坦堡會議決議中墮胎等同殺人。而直到現在,羅馬天主教教會不單只堅決反對墮胎行為,在不少以天主教為國家主要宗教的國家,如愛爾蘭,任何墮胎行為皆屬刑事罪行,不論要求墮胎者及執行手術的醫生皆有可能被判處入獄。至於其他基督教教派,大多數都引用《聖經》內容而反對教徒接受墮胎手術。
不過,猶太教根據他們的《猶太聖法》經傳中提到,胎兒在頭部或身體的大部份未離開母體之前,被視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個體。因而墮胎並非謀殺,在1975年的猶太教徒雙年會上宣布與墮胎有關的聲明中,提到「......母親的福祉是我們的首要考量。」
佛教嚴格禁止墮胎,視墮胎同等於殺人,反對以墮胎作為節育的手段。
伊斯蘭教主張在不違背真主的造化的情況下,可以為了實現自己、家庭、社會的利益而墮胎。伊斯蘭教各家教法學家都不同程度地認為,在四個月以前流產是可以的。
亞洲地區相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並沒有對此做出規定,但少數地方政府法規有相關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性別歧視,使得人口結構合理化。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產要經過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為懷孕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否則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6倍以下罰款,或3萬元以下罰款。在計劃外懷孕的,會根據父母的收入實行罰款,並且,墮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但強行墮胎乃違法行為。
"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刑法》自從1934年制定公布,1935年7月1日施行以來,歷次版本第二編第二十四章規定了「墮胎罪」,但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明定,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者,免除其刑。1984年在台灣制定公布《優生保健法》,198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第三章人工流產與結?手術第九條中,明定人工流產的施行範圍。但同時故此二法之間仍有爭議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 香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條規定,合法終止懷孕手術必須在懷孕首二十四週內進行(如繼續懷孕對孕婦構成生命威脅則不受懷孕期限制),且必須獲得兩名註冊醫生確實一致認為:
o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或孕婦生理或精神健康的威脅會大於終止懷孕,或
o 胎兒出生後極可能有身心不健全情形而足以造成嚴重傷殘:或
o 孕婦年齡不足十六歲;或
o 孕婦在此前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警,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罪案之受害者。
" 日本於1948年頒佈的《優生保護法》使日本在亞洲內最快合法墮胎的國家。於1997年改名了《母體健康法》。
" 新加坡於1969年頒佈《墮胎法》。
" 南韓於1953年立法禁止墮胎,只有當孕婦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因強姦、亂倫致孕或胎兒患有嚴重遺傳疾病時,孕婦才可接受墮胎手術。懷孕24週後,一切墮胎手術均屬違法。對非法墮胎的女性處以一年以下的監禁以及2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對於實施墮胎手術的醫生等人也將被處以兩年以下的監禁。
歐洲地區相關規定
" 英國到1803年通過第一個墮胎法案--婦女墮胎法,將墮胎視為非法的行為,最高可處以死刑,1929年通過嬰兒保護法,視墮胎相當於殺嬰,禁止結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兒的生命。1967年,制定了墮胎法,保護婦女權利,允許有條件的墮胎行為。1990年修正並放寬人類受精和胚胎法中墮胎的規定。
" 法國刑法1975年將墮胎除罪化,可無限制進行人工流產,且可得到政府補助。
" 意大利的法律規定婦女在妊娠90天內可無條件進行人工流產。
" 愛爾蘭憲法中規定禁止婦女墮胎,而1992年11月經過公民投票,允許婦女到愛爾蘭以外的國家進行人工流產。
" 瑞士在很長時間中使用1937年制定的墮胎法,進行墮胎者會被處以五年牢獄和罰款,直至2001年,瑞士議會在通過允許孕婦在懷孕的前十二周內墮胎,在翌年的全民投票中,72%的選民對墮胎非刑事化的改革提案投了贊成票。
" 瑞典自1970年起,准許懷孕十八週以內的女性不需要持任何理由而在醫院墮胎,是對墮胎行為最寬鬆的國家。
" 羅馬尼亞在1989年立法通過墮胎法,在此之前該國的非法墮胎造成五十萬個女性的死亡。
美洲
" 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制定了墮胎法,是第一個通過墮胎法的美國州份;1960年代時,美國發生了一位婦女在懷孕過程中,服用某種藥物引起新生兒畸型,和懷孕時罹患德國麻疹導致新生兒重度殘障的事件之後,美國各州開始放寬墮胎的法律規定;於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Roe v. wade一案,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私隱權」的保護;1990年時,美國所有的州份都通過了墮胎法,除了危及婦女的生命健康之外,禁止墮胎;2006年3月6日,南達科他州州長邁克·郎茲簽署一項法案,禁止該州內的墮胎行為。
" 2007年4月24日,墨西哥城議會通過議案指出,孕婦在懷孕不到12周時可以自願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如果懷孕對孕婦的生命構成了威脅、婦女遭強姦後懷孕、胎兒畸形以及在未經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況下,孕婦在懷孕20周前可以實施墮胎。
" 女性主義
墮胎一向是女性主義有關生殖自由的重要議題,有所謂「為選擇」(pro-choice)與「為生命」(pro-life)之爭論。不少女性主義者宣稱要不要懷孕是女性的身體權,屬於基本人權,懷孕之後是否墮胎也應由女性自行依據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生活形態等等因素決定,拒絕由國家制定法律逕行介入,也反對由家長或丈夫過度參與墮胎與否的決策。
極富爭議性的女性主義心理學家卡羅爾·吉利根(Carol Gilligan)質疑以「為選擇」與「為生命」的抽象概念(權利或正義)入手是抽離女性經驗的倫理學。她在《不同的聲音》(In a Different Voice)一書中,報告及分析了29位15-33歲、不同種族及背景的女性分別兩次的訪談,希望得知婦女如何去處理懷孕或墮胎的道德處境。吉利根研究認為女性把道德定義為實現關懷和避免傷害的義務問題,與抽象的「形式邏輯」成為強烈的對比,對吉利根來說,女性對判斷道德問題的猶疑不是基於缺乏對抽象的權利及正義思考的能力,反而是基於對現實的複雜性的了解。
吉利根對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論(Theory of Moral Development)及以正義(Justice)和權利(Rights)為道德發展最高階段考慮的理論作出了批判。吉利根留意到柯爾伯格研究的對象均為白人男性及男孩,她認為柯爾伯格對道德發展的研究排除了女性的經驗,在她對女性墮胎的研究中,她研究認為女性以關懷(care)、人際關係(relationship)及連繫(connection)在道德判斷中的考慮及其價值。
在一項端典女性討論墮胎的焦點小組研究中,有參與者認為墮胎的選擇是女性「在無助中的權利」(right in a situation of distress, Ekstran, Essen & Tyde'n, 2005),也許這形容正好說明了女性在墮胎的倫理抉擇中的矛盾處境,有助闡釋吉利根強調的「關懷」在對「權利」的思考中的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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